通常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为根据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其法定义务,且该义务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即产生,并不因是否“转正”而有所区别。
以下是对您问题的具体分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保缴纳义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 适用解释:该条款确立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的强制性义务。用人单位从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就负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这一义务不以任何附加条件为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登记与缴费】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 适用解释:该条款明确了用人单位办理社保登记的法定期限——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这意味着,用人单位在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无论职工是否处于试用期,都必须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开始缴纳社保费用。所谓的“转正后再交”的说法,直接与该期限相抵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试用期规定】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 适用解释:该条款明确了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限的一部分,而非独立的合同阶段。因此,试用期内的劳动关系同样是完整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也应当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包括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案件情况分析
- “转正后再交”的性质:公司声称“转正后再交五险一金”的约定,实质上是用人单位单方面设定的附加条件,试图将缴纳社保的法定义务推后。这种行为规避了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在法律上属于无效约定。
- 试用期与社保的关系:试用期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已与用人单位建立了正式的劳动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只要劳动关系存在,用人单位就负有缴纳社保的法定义务。因此,试用期内的社保缴纳义务是法定的,而非可以协商或附加条件的。
- 法律后果:公司未在法定时限内为您缴纳社保,其行为已构成违法。您有权要求公司立即为您补缴社保,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结论与应对建议
结论:公司“转正后再交五险一金”的约定在法律上不成立,是无效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为您缴纳社保的行为,已构成违法。
行动建议:
收集证据:妥善保管好能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如劳动合同、录用通知书、工作证、考勤记录、工资银行转账记录、微信/短信沟通记录等。
与公司沟通:首先向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或负责人明确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要求其依法立即为您补缴社保。沟通时建议采取书面形式(如邮件、微信等),并保留好沟通记录。
行政投诉举报:如果公司拒绝改正,您可以向当地的
劳动监察部门或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投诉举报,要求其责令公司限期补缴。
申请劳动仲裁:如果行政投诉后问题仍未解决,您可以向公司所在地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缴纳社保导致的损失或要求其履行法定义务。
司法诉讼:如对仲裁结果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风险提示: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不仅面临补缴的义务,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劳动者在维权过程中,应注意保留好所有相关证据,依法、理性地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