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原则上不能仅因其绩效的暂时变化而单方面降低其薪酬,否则可能构成违法,侵犯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对该问题的具体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禁止歧视】
“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女职工在怀孕以及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满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限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但是,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或者女职工依法要求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的除外。”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禁止降薪】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结论: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三期”期间,以绩效暂时变化为由降低其薪酬,属于违法行为,侵犯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建议:
风险提示: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充分保障“三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违法降薪不仅面临行政处罚、支付赔偿金的风险,还可能损害企业声誉,引发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