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部分特殊商品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四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搭售”商品或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保障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计算起点
排除情况
退款规则
部分地区对健身行业有更具体的规范:
若经营者拒绝适用冷静期:
线上健身会籍/课程的“七天冷静期”计算以实际获得服务之日为起点,且需注意是否已使用服务。建议消费者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并优先选择有明确冷静期承诺的正规平台。如遇纠纷,可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