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法律依据:
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应在收到《认定工伤决定书》或《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 向作出决定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 6个月内 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该结论之日起 15日内 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省级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对工伤待遇金额(如医疗费、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有争议的,可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 15日内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进入民事诉讼程序。
通过上述法定渠道,劳动者可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实践中,建议优先通过调解或行政程序解决争议,以降低维权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