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支付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加班限制】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根据您的描述,您被安排在休息日加班,这属于法律规定的“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的选择权如下:
关键点:选择权在用人单位,但核心在于其是否有能力安排补休。如果公司安排补休,您接受,则无需支付加班费;如果公司无法安排补休,或您不接受补休,公司就必须支付加班费。
结论:公司安排您在休息日加班,可以选择补休而不支付加班费,但前提是公司能够安排补休。如果公司无法安排补休,则必须支付加班费。
行动建议:
风险提示:请注意,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加班费,您有权要求其支付。如果协商无果,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但需注意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性,一般为一年,从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